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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改造资金补助范围:沈阳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
1、对于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
补助资金包括联网补贴资金和经营性补偿资金,其中联网补贴对象为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经营性补偿对象为被淘汰的小锅炉所属具有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
凡列入淘汰民用燃煤供热锅炉计划的联网工程,给予联网补贴及经营性补偿,但供热企业内部实施的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指被淘汰小锅炉与联网热源为同一单位),只给予联网补贴,不给予经营性补偿。
联网补贴按照小锅炉房实际供热面积补贴40元/平方米。淘汰具有供热经营许可单位的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原则上按照原锅炉额定容量给予15万元/蒸吨的经营性补偿。
2、对于工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低氮天然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液化石油气锅炉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当经审计的改造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21万元/蒸吨的资金补助;当审计后工程的改造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实际工程造价70%的补助。
3、三产服务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当审计后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15万元/蒸吨补助;当审计后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工程实际造价50%的补助。
(1)若为供暖燃煤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将在确认实际供暖面积后,对于联网工程费大于等于40元/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于联网工程费低于40元/平方米的,按全额予以补贴。
(2)若为工业用燃煤蒸汽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且联网获取热介质仍为蒸汽的,则参照工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方式补助。其中,公建项目并网后,应采用加装热计量表的方式进行热计量。
4、对于自行废弃拆除现役生产经营服务类燃煤锅炉的企业
按照淘汰燃煤锅炉的容量,对于1吨以上燃煤锅炉,予以5万元/吨的标准奖励;对于1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3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沈阳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对于采用煤改气方式拆除燃煤锅炉的,改造后燃气锅炉的烟尘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1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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