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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4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明示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属性,并告知消费者应当将危险废物送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
该草案送审稿共5章41条,明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程控制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方式。
草案送审稿明确,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有告知义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明示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属性,并告知消费者应当将危险废物送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
对于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草案送审稿也分别明确了责任。如,新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产废量大于每年1000吨或者产生本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自处置设施;各区政府组织小型医疗卫生机构(19张以下(含)床位)和偏远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贮存、运输医疗废物的职责;细化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对实验室危险废物,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对废弃荧光灯的管理要求;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送审稿补充上位法的空白,针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及时收运危险废物等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实行双罚制,对倾倒、排放、丢弃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约定接收危险废物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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