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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继续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8年,拆除市级以上工业园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49台。取缔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265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燃煤锅炉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在用燃煤锅炉清单。加强在用燃煤锅炉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所有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向社会公开燃煤锅炉排放信息。加强环保、住建、质检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必须执行特殊排放限值标准。(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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