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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燃煤锅炉治理工作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改造和拆除主要由锅炉在用企业自行承担承担,凡是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锅炉改清洁能源验收的锅炉项目,均可获得新上锅炉的政府补助。具体的锅炉补贴办法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关停的,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最高限额300万元)。
二、10蒸吨(不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的,按照污染治理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不超过200万元)。
三、为鼓励企业提早开展专项整治,在基准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提早6个月完成整治的,在基准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奖励金;对提早1年以上完成整治的,在基准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0%奖励金。整治完成时间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
四、鼓励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的,参照高污染燃料锅炉治理补助标准,按照治理项目总投入30%给予补助;采用集中供热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按照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最高限额200万元,且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条款)。
注意:(一)高污染燃料包括: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有机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不成型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包括:电力、天然气、轻质柴油、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单个锅炉蒸吨数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给予补助。工业窑炉按热效率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效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
(四)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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