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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锅炉利用补贴对象:
1、余热系统的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及能耗信息化管控系统建设等节能工程,要求改造所依附的主体工程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2、海南生物质燃料锅炉、余热锅炉的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蓄能型区域供冷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海南生物质锅炉补贴方法、余热节能锅炉补助方案:
1、锅炉节能改造资金补助: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循环经济余热利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方法: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要确保用于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对已经通过验收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及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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