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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三)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要求。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之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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