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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大连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禁燃区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用于集中供暖的,无替代热源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暂缓1年实施。
(三)市内五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生物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内五区的非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禁燃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等民用燃煤设备,应在2025年底完成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替代,或实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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