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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燃煤锅炉整治目标:
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36号)要求}; 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成果;会同环保部门全面开展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其他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年内完成全市纳入2018年度的59台燃煤锅炉整治任务。
1、按规定淘汰燃煤锅炉。
对纳入2018年度全市整治任务的59台正在使用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在锅炉改造或淘汰期限到期前接到检验申请,特检宿迁分院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锅炉改造或淘汰的期限,改造或淘汰期限到期后不得实施定期检验;按照规定应当淘汰的燃煤锅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2、对淘汰期限到期后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淘汰燃煤锅炉实施告知。
各地要按国家燃煤锅炉相关政策,对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淘汰燃煤锅炉单位实施告知(见附件1:分类整治燃煤锅炉告知书)和签收手续,如发现继续使用的,立即办理注销手续,特检分院不得实施检验,各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移交当地环保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3、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锅炉替代情况的处理。
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代,锅炉燃烧方式未发生变化,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规定的改造,不需要告知和改造监督检验。凡是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提出清洁能源替代报告和承诺时(清洁能源替代报告和承诺书),检验机构核实后要及时安排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不得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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