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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它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考核评价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月发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这一有效的实际做法,写进法条予以明确。
在预防和解决市县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方面,《条例》明确了“约谈和区域限批”的监督制度。规定: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还大大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根据规定,有三种行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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