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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公开透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印发了《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中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电价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电煤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按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通知》规定,2014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4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通知》规定,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
《通知》向社会公布了联动机制计算公式。上网电价调整后,按公式测算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送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开透明实施,将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煤电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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