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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保证值的考核由业主负责组织,买方和卖方共同参与,并在相关各项工艺、技术指标正常的的情况下进行;
性能保证值的考核在功能保证值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时间由双方视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但正常时限不应超过余热锅炉投运后的40天;
在正常时限内,若上一次考核不合格,在卖方进行相应调整或整改后可再次组织考核,再次考核的具体时间也由双方具体协商;
性能保证考核不合格时,卖方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整改,但正常的调整或整改期限不得超过锅炉投运后的50天;
性能保证值考核合格后,买方将按规定对卖方所提供的余热锅炉进行验收,出具《设备性能保证考核合格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性能保证值考核不合格,且卖方调整或整改期限已经超过2个月,或者卖方拒绝进行调整或整改时,卖方将视余热锅炉所能达到的实际性能保证值,要求买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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