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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型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并符合锅炉用户所在地城建规划要求。
2.应选用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通过投产鉴定的定型产品,对于节能环保新产品,应经过试点、示范验证已达到技术性能稳定、制造质量可靠的产品。
3.锅炉工作介质、容量、参数及自动调节性能应能满足客户用热需求,容量及参数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4.锅炉配套辅机、附属设备等应由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定点厂家生产,应优先采用国家鼓励推广的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控制等环保性能指标应能满足项目环境评价要求,并保持有一定的超前空间;还应防止二次污染,改善锅炉房自身环境条件。
6.锅炉应适应当地燃料资源供应情况,燃煤锅炉对当地的煤炭资源应具有较强的煤种适应性,锅炉设计燃煤种类应以当地煤炭为主,降低运行燃料成本。
7.锅炉应具有较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和较高的自动化水平,确保机组运行安全可靠,减轻司炉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司炉岗位身价。
8.应把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针,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供热工程项目,科学选用最佳炉型,在保证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满足用热需求的前提下力求节省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选型具体要求:
(一)容量、参数能否满足用热需求:
锅炉用户的用热需求包括供热介质、供热负荷、供热介质参数及品质等要求。
1.供热介质,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供作生产用汽的锅炉,包括热电联产锅炉机组,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② 供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③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与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④ 供生产高温用热的锅炉,应采用有机热载体作为供热介质。
2.供热负荷,锅炉供热负荷由锅炉容量和台数决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最大设计热负荷要求,最大设计热负荷中应包括锅炉房系统自用热量;
② 应保证锅炉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工况下能安全稳定运行,锅炉台数、容量能有效适应热负荷变化要求;
③ 当蒸汽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锅炉容量则按平均热负荷确定;
④ 一般情况下,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⑤ 同一锅炉房,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燃烧设备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2种;
⑥ 一个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对扩建或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
⑦ 一个锅炉房具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容量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或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要求;
⑧ 锅炉台数和容量还应考虑到用户近期增容要求以及锅炉投运数年后因结垢、积灰等原因造成的出力、热效率有所下降所需的储备系数。
3.供热介质参数:
供热介质参数为压力、温度,其中:
压力有额定蒸汽压力、额定热水出口压力、额定有机热载体出口压力;
温度有额定蒸汽温度、额定过热蒸汽温度、额定热水进出口温度、额定有机热载体进出口温度、热风温度。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供生产用汽的压力和温度、供生产用热的有机热载体温度、热风温度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还应考虑到供热半径内管道沿程介质的压损或温降引起的附加压力值或温度值;
② 对生产用饱和蒸汽温度的工艺要求,应按饱和蒸汽温度相对应的饱和压力供汽,并考虑供热半径内管道沿程压损引起的附加压力值;
③ 对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供水压力和供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热源、管网、终端用户用热需求,区分直接供热方式和间接供热方式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④ 对热电联产的锅炉,应根据工艺用汽的压力参数要求,选用不同型式的背压式汽轮机组或抽背式汽轮机组,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最终确定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和额定过热蒸汽温度。
4.供热介质品质
供热介质品质包括蒸汽湿度、过热蒸汽含盐量、有机热载体特性指标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对供生产用饱和蒸汽的场合,当生产工艺对蒸汽湿度有要求时,除了考虑锅炉出口蒸汽湿度M(一般为2%~4%)外,还应考虑到供热半径内管道沿程因散热损失引起的湿度增大值;
② 对供生产用过热蒸汽的场合,特别是热电联产汽轮机组的过热蒸汽,过热蒸汽含盐量关系到汽轮机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应予严格保证。控制蒸汽中的含盐量主要是控制含钠量和含硅量,应符合GB/T12145—2016《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的规定,如表【1】蒸汽质量列示。
表【1】蒸汽质量
③ 有机热载体的粘度、闪点、残碳和酸值等特性指标关系到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据《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1条规定:“使用中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具体要求是:
a) 粘度值变化超过原技术指标值的15%时,不应继续使用;
b) 闪点变化超过原指标值的20%时,应停止使用;
c) 残碳值超过1.5W%时,应进行再生处理,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d) 酸值超过0.5mgKOH/g时,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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